2008年北京奥运开幕式当晚,随着29次“砰”“砰”声响彻云霄,一圈圈红色火球如火箭腾空,在北京上空呈现出一双双清晰的大脚印。转瞬间,这双长约300米的“大脚”迈开步伐,在苍穹夜空中,行走在北京的中轴线上,惊艳了整个世界。当我们对“大脚印”仍记忆犹新的时候,或许没有人知道,近几年来围绕着其中的一系列专利权所展开的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今年1月,我司受上诉人陈延文先生(原审被告)和北京大陆优力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大陆优力达公司”)委托,代理其“特效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系列发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二审上诉案件。该案共涉及6项专利。
在此案的一审程序中,原告主张,其已故父亲(以下简称“罗某”)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应认定其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在一审程序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陈延文先生称涉案专利是其在2006年研制的专利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研制的,罗某只参与了若干实验性工作,对涉案专利并未做出实质贡献。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相比,同属于发射装置,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各部件发挥的连接关系也基本相同。故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包含有罗某的发明内容,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应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陈延文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我司诉讼团队在接受上诉人陈延文先生和大陆优力达公司委托后,针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机械机构、实施原理,技术设计研发的背景情况作了深入的调研,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罗某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进而是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的认定,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
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中,经法院同意,我方当事人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的证言均指出,罗某是机械专业出身,没有证据表明其对烟花、焰火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较为熟悉,在具体项目工作中,其工作内容是根据草图和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将草图绘制成工厂可以直接制造相关产品的机械图纸,其工作很重要,但并不是原创性的。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人证言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首先需要确认罗某在项目工作中的角色和内容;其次,需要确认在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中是否包含有罗某的工作成果。
经过详尽的庭审调查与法庭辩论,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原一审诉讼提交的若干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进行推导,认定罗某是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依据不足,无法成立。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及其证人证言较为可信,该涉案专利是上诉人对其在先技术的改进。其在技术改进中处于技术发明的主导地位,提出技术思想和有关数据要求,再由罗某根据草图制出精确地可供工厂制造最终产品的机械图纸这一工作不是专利发明意义上的技术研发,而是一种执行特定任务要求的工作,罗某在技术项目研发过程中并未从事原创性工作。
综合以上法庭辩论及证人证言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完全认可了并支持了我方当事人关于认定罗某不是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的上诉理由。9月19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民终202号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论错误,依法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7月,该案的原审原告,以要求认定罗某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再次将陈延文先生和大陆优力达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鉴于我司诉讼团队代理其前期的民事上诉案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且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与较高的业务水准,陈延文先生和大陆优力达公司再次委托我司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该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