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开展美国专利法第102条解读专题培训

发布时间:2026-08-04 阅读量:284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35 U.S.C. 102)是美国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和现有技术的重要规定,其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存在明显差异。对于从事美国专利申请及审查意见答复的代理人员而言,准确理解相关法条及其审查适用规则,是处理美国专利案件的重要基础。

  8月4日,三聚阳光举办“三聚讲堂第六百三十三讲”,围绕“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35 U.S.C. 102)”开展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由涉外专利代理师赵家骏主讲,以35 U.S.C. 102法条原文为主线,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讲解。

  培训首先介绍了第102条关于新颖性及现有技术的基本规定,并结合中国专利法,对中美两国在相关制度上的差异进行了对比。针对美国专利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培训对不同豁免情形进行了重点分析,帮助代理人员进一步理解相关规定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方式。

  在法条讲解基础上,培训还结合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系统梳理新颖性审查中的具体准则,并引入USPTO关于anticipation的培训材料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相关司法判例,从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第102条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通过法条、审查规则和司法判例的结合,本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代理人员对美国专利新颖性制度的理解,为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实务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处理思路。

  持续开展专业培训,是三聚阳光长期坚持的专业能力建设方式。通过围绕不同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规则及实务问题开展系统学习,集团不断夯实涉外服务基础,并将培训成果落实到具体案件处理中,为客户提供更加扎实、稳定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