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代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

发布时间:2026-04-27 阅读量:326

  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出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公开发布,以中英双语形式收录中国法院2019年至2023年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66件,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三聚阳光代理的“桥梁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入选该案例集专利案件部分。该案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也曾获得LegalOne的Exemplary(典范)评级。  “桥梁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49491.5、名称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发明专利。交通运输部发布并实施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记载了该专利技术方案,并在引言部分声明专利持有人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就使用许可涉案专利进行谈判。发明人以零元许可费授权其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河北某路桥公司在其中标的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河北某橡胶制品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专利权人认为,河北某路桥公司、河北某橡胶制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向专利权人赔偿10万元。三聚阳光受专利权人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方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赔偿3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原则的适用边界。标准必要专利因被纳入标准,通常面向不特定多数实施主体,其许可方式一般应当体现公平、合理、无歧视要求。但本案裁判并未机械理解“普通许可”与FRAND义务之间的关系,而是结合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联利益关系,对“零元独占许可”是否构成违反FRAND原则作出具体判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存在股权、控制、经营利益等关联关系的特定情况下,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仍对外承担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对外许可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内部许可条件差异即认定其违反FRAND原则。 

  该案的另一重要价值,在于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FRAND义务履行情况与被诉侵权人主观过错均可能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标准文件已明确披露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未主动寻求专利许可,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仍不进行磋商,并继续实施涉案专利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在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对该情节予以重点考虑。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往往同时涉及技术创新保护、标准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以及产业秩序维护等多重关系。该案以具体裁判规则回应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一方面,防止将FRAND义务作形式化、绝对化理解,尊重合理商业安排;另一方面,也强调标准实施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明知标准涉及专利技术的情况下积极寻求许可、开展磋商,而不能以标准实施为由规避专利权保护责任。该案对于同类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许可义务判断、主观过错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

  此次案件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版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体现了该案在标准必要专利司法保护领域的代表性价值。作为案件代理机构,三聚阳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FRAND义务履行、侵权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等关键问题开展系统论证,协助当事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三聚阳光持续关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与规则发展,重视以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回应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际需求。未来,三聚阳光将继续秉持严谨、务实、专业的服务理念,深耕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与综合保护,为企业创新成果保护、产业规范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