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评|影石在多地反诉大疆;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最高法明确朋友圈图片可作为外观设计现有设计证据

发布时间:2026-07-10 阅读量:195

一、影石在中国多地反诉大疆:智能影像硬件竞争进入专利攻防阶段

  据证券时报7月3日报道,影石创新在国内多地对大疆发起6项专利反诉,指控大疆全景相机及云台设备等主力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相关技术涉及全景拍摄与剪辑、子弹时间拍摄、相机热管理方案、相机扩展方案、云台支撑等多个方向。

  影石方面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大疆相关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意味着,双方争议不仅包括侵权诉讼,也包括专利权稳定性的正面交锋。

  这场纠纷并不是孤立发生。公开信息显示,影石于6月10日在全球市场开售云台相机Luna Ultra后,大疆曾在美国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影石随后进行反诉。此后,大疆在美国主动撤回相关诉讼,转而在中国国内另行起诉。影石此次在国内发起6项专利反诉,被视为对大疆国内诉讼动作的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影石Luna Ultra近期在海外市场受到较高关注。7月2日,“日本市民大排长龙买中国相机”相关话题登上热搜,也使这场专利争议被放在更大的商业背景下观察。

  目前,双方争议仍处在程序推进阶段。谁的专利有效,谁的产品构成侵权,还需要由审理机关根据保护范围、产品技术方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则作出判断。

  【点评】

  影石和大疆的诉讼引发广泛关注,不只是因为双方都是知名科技企业,更因为它体现出中国智能硬件企业之间竞争方式的变化。

  过去,消费电子和智能硬件竞争更多体现在产品参数、价格、渠道和营销上。但当企业走向全球市场,产品形态逐渐成熟,竞争就会进一步深入到底层技术、功能实现路径和专利组合。全景相机、运动相机、云台设备这些产品,表面看是硬件形态的竞争,实质上也是图像处理、机械结构、散热、交互体验和拍摄算法等多项技术能力的竞争。

  影石和大疆的专利争议也说明我国企业之间已经不再只是“共同出海”的简单叙事。它们在海外同台竞争,也会在专利层面发生正面冲突。这种冲突并不必然是坏事。只要争议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它反而会倒逼企业更重视自主研发、更重视专利布局,也更重视产品上市前的自由实施分析。

  对科技企业来说,这一事件有直接提醒。产品火爆之后,专利风险往往也会被同步放大。企业不能等到产品上市、热销、出海之后,才开始回头补知识产权工作。真正稳妥的做法,是在研发阶段就同步进行专利检索、规避设计、核心技术保护和竞争对手专利监测。

  对行业来说,这场争议还需要保持理性观察。专利诉讼中,谁先起诉不等于谁一定更有理,谁反诉也不等于谁一定能胜出。真正决定结果的,仍然是专利权是否稳定、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技术比对是否成立。越是知名企业之间的专利战,越应该回到事实和证据本身。

二、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快速扩张的新消费品牌要补上商标合规课

  7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即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及涉案门店侵害LV 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茉莉奶白主体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判决还要求茉莉奶白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小红书、抖音等官方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另一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随后回应称,将对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可知,茉莉奶白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

  茉莉奶白是近年来快速扩张的新茶饮品牌。根据公开报道,茉莉奶白Logo中的花型图案与LV常用花纹中的部分图形相似,此前已引发市场讨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上引发较高关注。

  【点评】

  这起案件不是科技企业专利战,但它对企业品牌建设很有警示意义。

  对新消费品牌来说,视觉系统非常重要。一个Logo、一种花纹、一套包装风格,往往会被用来快速建立用户识别,甚至成为品牌传播中的核心符号。问题在于,视觉设计越重要,商标和著作权风险也越重要。如果品牌设计一开始就存在近似、借鉴、擦边等争议,企业扩张越快,后续风险就越大。

  茉莉奶白案的一审判赔金额达到1030万元,说明法院在判断商标侵权责任时,会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使用范围、经营规模、实际影响等因素。对快速扩张的新消费企业来说,商标风险不是小问题。一旦核心Logo、门店形象或包装系统被认定存在侵权风险,影响的不只是赔偿金额,还可能包括门店物料替换、线上平台改版、品牌识别重建和消费者认知调整。

  不过,这起案件在一审判决发布后,也引发了较大的公共讨论。部分网友认为,LV相关四叶花卉图形与中国传统纹样存在相似之处,并由此讨论传统文化符号、公共审美资源和商业商标保护之间的边界。这个现象本身值得关注,但外部观察仍应保持谨慎。公共讨论中的文化来源问题,与法院审理中的商标侵权判断并不完全等同,案件最终结果也仍有待后续程序确认。

  这起案件也提醒企业,不要把“商标申请中”误认为“可以放心使用”。申请商标不等于已经取得稳定权利,处于驳回复审、无效或争议状态的标识,本身就存在较高不确定性。企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使用,一旦后续出现不利结果,就可能承担更高的商业成本。

  更大的启示是,中国消费品牌正在进入精细化竞争阶段。过去,品牌靠开店速度、产品上新和社交平台传播就能迅速起量;未来,品牌要走得更远,还必须补上商标布局、视觉资产管理、原创设计留痕、传统文化元素转化说明等基础能力。真正成熟的品牌,不只是会营销,也要守得住自己的名字、图形和识别系统。

三、最高法明确朋友圈图片可作为外观设计现有设计证据:企业日常宣传也可能影响专利稳定性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明确了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布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现有设计证据,并可用于后续无效程序中的组合对比。

  本案涉及一件名称为“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四川华某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相关证据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其中一项证据,是经公证的微信朋友圈图片。

  此前,被诉决定认为相关朋友圈图片没有完整、清楚地显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也无法确定多张图片是否针对同一款产品,因此不能作为组合对比基础,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华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用于组合对比,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权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需要授权访问的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应综合考虑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情况、信息内容、朋友圈主要用途等因素。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能够证明相关朋友圈以商业用途为主,可以初步推定其内容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专利权人如主张相关内容未公开,或者公开对象负有保密义务,应提供相应反证。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并不必然要求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所对应产品的整体设计已经被完整公开。只要一般消费者能够基于已公开内容确定具体设计特征对应的产品,以及该设计特征在产品整体中的相对位置关系,该设计特征就可以用于组合对比。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朋友圈、宣传图片、设计软件截图等网络发布内容能否成为外观设计无效证据,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点评】

  这起案件切中了很多制造型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企业日常宣传材料,可能在未来变成影响专利稳定性的证据。

  过去,很多企业对朋友圈、公众号、展会照片、产品预热视频、设计图截图等材料的管理并不严格。市场部门为了宣传,技术人员为了沟通,销售人员为了展示,可能提前发布产品局部结构或设计细节。  但在专利法意义上,公开行为并不一定只发生在正式发布会、官网或销售页面中。只要相关内容能够被不特定公众获得,或者能够被认定具有商业宣传属性,就可能影响后续专利申请和专利稳定性。

  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观视觉效果,图片证据往往比文字证据更直接。即使一张图片没有完整展示产品全部设计,只要其中某个设计特征能够被清楚识别,并能确定其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关系,也可能被用来参与组合对比。这会让一些企业认为“不完整公开就没关系”的侥幸心理失去基础。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件至少有三点提示。第一,产品外观、结构细节、设计草图和渲染图在申请前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第二,涉及新品研发和上市节奏的宣传内容,应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前沟通。第三,企业既要防止自身提前公开破坏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也要善于收集竞争对手公开材料,用于无效检索和风险分析。

  更深一层看,这起案件说明,知识产权证据正在进入企业日常经营场景。朋友圈、短视频、直播、展会照片、销售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未来争议中的证据。制造企业不能把知识产权管理只放在申请文件和诉讼材料中,而要把它嵌入研发、市场、销售和宣传流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