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赛普(杭州)过滤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科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677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在该无效决定中,科百特公司的名为“一种低非特异性吸附的除病毒滤膜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2210448122.1的发明专利。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故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科百特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法院结合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等因素进行审查后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科百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结论。【注:本文仅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的陈述,并不是对案件最终法律结果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