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代理科曼公司专利无效宣告案获最高法终审改判

发布时间:2026-07-14 阅读量:21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得到维持。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方法及麻醉机、呼吸机”,主要涉及通过触摸屏选择和切换呼吸机通气模式的相关技术。2022年12月,科曼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第5633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迈瑞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对比文件虽公开了通过触摸屏选择、调整呼吸模式,但未公开完全通过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切换,遂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曼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原易聚律所)代理科曼公司参与二审诉讼,围绕核心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触摸屏界面操作流程、“接受”按钮的功能以及实体控制装置的实际用途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文字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结合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使用者通过触摸屏打开呼吸模式窗口、选择相应通气模式并点击“接受”按钮后,系统即执行相应指令,完成通气模式切换。因此,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通过触摸屏切换通气模式的相关技术特征。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通气模式必须通过实体按键确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属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偏见。设备外壳上的手动呼吸按钮主要用于按照当前设置触发呼吸,并不承担通气模式选择和切换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历无效决定、一审撤销和二审改判,争议集中在一份对比文件究竟公开了哪些技术内容。案件结果表明,在涉及软件界面、控制逻辑和人机交互的专利无效案件中,不能仅进行文字层面的机械比对,还应结合说明书、附图、操作流程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对现有技术进行完整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