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代理际鸿公司参与的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获最高法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02 阅读量:3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本不二输送机工业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际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日本不二输送机工业株式会社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宣告涉案“校正装置”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得到维持。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680001798.9、名称为“校正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主要涉及机器人码垛后对堆积工件进行整理、校正的装置结构。2024年,广东际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晟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第584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专利权人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需要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等因素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已经可以从相关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专利权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原易聚律所)代理广东际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案二审程序。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在首轮无效挑战失利情形下,由我方新接受委托发起的新一轮挑战。面对已有不利结论,我方律师团队围绕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区别技术特征及技术启示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梳理和论证,协助委托人最终有效地应对涉案专利权利障碍。